曾有人说,迄今为止,有三个著名的苹果对人类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,一个诱惑了夏娃,一个砸醒了牛顿,一个在乔布斯手中玩转了时代。而现在又有一个从天而降的“苹果”引起了我们的关注。
最近,三个月女婴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苹果砸中头部,颅脑损伤,至今昏迷不醒的新闻霸屏网络,引发社会关注。
▲媒体报道
在我们生活中类似三个月大女婴被高空坠下苹果砸昏并非个例,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,下面我们就看这样一起案例。
是谁丢的酸奶瓶子?
2014年9月16日,晚,重庆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,一名两岁半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子不幸砸中,当场昏倒,后经医院诊疗,女孩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,医药费花了8万多,但是却始终找不到肇事者。
女孩家长认为,孩子出事地点旁楼栋的第2—33层楼的1、2、3、4、5号房共计159户的业主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,于是将这些“有嫌疑”的邻居告上法庭,索赔30余万元。
2015年10月19日,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但因被告没到齐,法庭宣布改日审理。2016年5月30日,此案举行第二次公开审理。
出庭的大部分业主认为,原告对嫌疑人的“划定范围”不公平,事发楼栋中的每一层走廊里都有公共窗口,理论上每个户型的业主都有嫌疑,不能只起诉1-5号房的业主,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448户。
法院审理认为,因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诉的第1-5号房的业主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,所以,本案的被告主体范围应确定为第2-33层的全部业主。
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析后认为,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伤残鉴定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均予以支持,但是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,因本案并未确定具体侵权人,并非一般侵权案件,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纳入被告的补偿范围。综上所述,原告的损失共计确认为160304.08元。
最终,法院根据上述损失金额和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主体人数,酌情确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360元。
高空抛物致人伤亡,我们该找谁负责呢?
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,在很多时候,并不好明确责任人。
对此,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:
一是,如果有明确证据(如监控录相)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,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;
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,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。也就是说,即使没有抛物行为,除非能自证清白,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。这一情形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八十七条规定,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,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”。也就是说,中变传奇网页版,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,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,应承担补偿责任。
三是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,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,“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,不承担责任。”
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在民事侵权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。简单来说,责任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、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,才能免除己方责任;若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在共同侵权情况下,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,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(坠)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,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。
如果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搁置物、悬挂物、构筑物,则有可能是年久失修,也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问题。按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规定,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,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;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,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,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,可能还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。
“孩子,不要随便乱扔东西!”
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,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,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
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,所以父母要教育、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。
如果侵权人未成年,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如果未成年人主观存在故意,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,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刑事犯罪主体和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,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。
作者:张立叶